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调取、查阅、复制、保管全流程管理,保护师生、教职工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校园公共区域、楼宇、道路、场馆、宿舍等场所布设的视频监控录像,涵盖录像申请、审批、调取、查阅、复制、存档、销毁、保密全流程管理;适用对象包含全体校内人员、校外单位及各类司法执法机关。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为校园视频监控唯一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控录像调取受理、现场操作、台账登记、保密管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进入监控中心操作设备、拷贝录像。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合法必要原则:仅因处置案(事)件、执法取证、校园安全管理等法定、合理事由方可调取,无正当理由一律不予受理;
二、隐私最小化原则:查阅、调取仅限事发时段、涉事区域,不得查看无关画面;涉及他人人脸、行踪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做模糊处理;
三、全程留痕原则:所有查阅、调取、复制行为必须书面登记、双人监督、全程可追溯;
四、严格保密原则:监控录像包含大量师生敏感个人信息,严禁擅自传播、转发、商用、公开。
第二章 调取审批流程
第五条 校内师生、教职工个人申请调取(校内轻微案/事件,未刑事、治安立案)
(一)适用情形:
校内财物丢失、人身轻微纠纷、校园意外、侵权事件等,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需核实事发经过。
(二)申请材料:
1.《视频监控录像调取审批表》(完整填写事发时间、地点、事由、涉事人员);
2.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教职工提供工作证+身份证,学生提供学生证+身份证;
3.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涉及未成年人学生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三)审批权限:安全保卫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现场管控要求:
1.由安全保卫部工作人员全程陪同、操作,当事人仅可现场观看,严禁拍照、录像、截图、拷贝、复制带走;
2.观看时对画面中非涉事无关师生人脸、车牌做模糊遮挡处理;
3.仅允许当事人1人现场观看,不得多人陪同围观。
(五)台账要求:填写《监控调取登记台账》,登记申请人、事由、时段、操作人、观看起止时间,双方签字存档。
第六条 校内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因公调取校内各学院、学工部、后勤、纪检等部门因校园管理、纠纷处置、纪律核查等工作需要调取录像:
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注明调取用途、时间段、点位;
二、部门负责人签字,安全保卫部分管领导审批;
三、仅限监控工作人员调取播放,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不得私自复制;确因案件存档需复制的,须额外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录像仅限内部办案使用,到期统一交安全保卫部销毁。
第七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调取
一、必备材料: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调取说明(载明调取事由、使用范围、保密责任);
二、填写《视频监控录像调取审批表》,安全保卫部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复核;
三、一般仅允许现场查阅,不提供复制;确需复制带走的,须签订《视频资料保密与责任承诺书》,明确单位承担录像保管、保密、到期销毁全部法律责任,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八条 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法定办案机关调取
一、法定凭证:单位介绍信、办案人员工作证件、制式《调取证据通知书》;
二、流程简化:无需校内额外审批,安全保卫部当场核对手续后配合调取,可完整复制对应时段录像;
三、责任划分:复制后的录像由办案机关依法保管、使用、销毁,学校不承担后续泄露责任;
四、配合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学校应当如实提供监控资料,不得无故推诿、拒绝。
第九条 紧急特殊情形简化流程发生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突发治安险情、校园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经安全保卫部主要领导口头同意,可先行调取录像处置,3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书面审批、登记手续,逾期未补手续的,录像资料立即封存作废。
第三章 查阅、复制、保密与销毁管理
第十条 禁止性行为
一、未经审批私自进入视频监控中心、擅自操作设备调取录像;
二、无工作人员陪同单独查看监控;
三、使用手机、相机、U盘、硬盘等设备私自拍摄、拷贝、转录监控画面;
四、将复制、观看获取的视频转发至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社交软件,对外传播;
五、篡改、剪辑、删除监控原始录像;
六、将监控视频用于与申请事由无关的商业、娱乐、泄私愤等用途。
第十一条 复制录像保管与销毁要求
一、所有对外复制的视频介质(U盘、硬盘、光盘)统一标注编号、调取日期、调取单位;
二、校内单位复制留存的录像,使用完毕后15日内交还安全保卫部统一物理销毁,不得自行留存;
三、校外单位复制带走的,承诺书约定使用期限,到期自行销毁并书面反馈销毁凭证;逾期未销毁造成信息泄露的,由调取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建立永久留存《监控录像调取登记台账》,每条记录包含:申请日期、申请人信息、申请单位、调取事由、监控点位/时段、审批人、是否复制、介质编号、经办人、双方签字、归还/销毁日期,台账保存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信息特殊保护监控画面涉及未成年学生的,除司法机关办案取证外,其他调阅场景必须对未成年人面部、身份标识做模糊处理;严禁单独截取未成年人影像对外提供、传播,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隐私保护要求。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校内人员违规处理教职工、学生违反本规定,私自查看、复制、传播监控录像,泄露他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一、校内教职工:给予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造成他人名誉、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
二、在校学生:给予校纪校规处分;造成侵权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个人违规追责校外单位、经办人违规泄露、传播监控视频,侵害师生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学校有权终止一切配合工作,收回全部视频资料;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控工作人员履职责任安全保卫部工作人员未履行审批、陪同、登记、保密义务,违规提供录像、放任当事人私自拷贝、泄露视频信息的,依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信息泄露、舆情风险的,追究领导管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制度解释权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视频监控录像调取规定》同时废止。
太原理工大学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