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须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并到校保卫处备案。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保卫处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第二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第三条 已经审批的消防设计图纸不得擅自改变。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条 未在学校保卫处备案或者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条 校保卫处对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施工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和停止施工。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审进行施工和未在保卫处备案的。
2、建筑施工企业(单位)不按照消防设计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3、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抽查或校保卫处检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拒绝整改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改变原消防设计方案或投入使用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2、施工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的。
3、工程竣工后未进行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过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装饰、装修改动消防设施未经许可的。
2、施工期间未申报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的。
3、室内装修、装饰没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处罚款项,有保卫处查实后报校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处在单位经费和施工经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