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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6年03月04日 作者: 来源:本站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是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单位。为了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增强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爆炸、防破坏等安全防范能力,促使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山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在教学、科研、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面大、保密性强,经审批纳入重点管理的实验室、图书馆、机要、档案室、财务室、贵重(重要)物资仓库(包括试卷保管室)等,大致分为:重点要害、重点防火、重点防盗单位(部位)。

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确定,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所在部门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保卫部门初步审核、认定,经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确定,主管校领导签字,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保卫部门建档(一式三份)备案,列为重点管理单位(部位)。

第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责任管理制。认真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做好本部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管辖内的各级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第二章 重点要害部位人员配备

第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所有工作人员,由使用、聘用部门会同人事处、保卫部门做好政审工作,按照工作需求配备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人员并进行岗位培训,防止不合格人员进入岗位。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单位的各级负责人,要做到“五熟悉”,即熟悉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熟悉精密仪器、贵重设备用途、性能;熟悉化学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害性及物资安全管理常识;熟悉安全防范制度;熟悉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等情况,特别要随时注意其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苗头要尽快调查核实。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继续工作的人员,要建议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将其调离。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要经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暂时留用,但必须采取绝对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对进入或调离重点要害部位岗位的工作人员,均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防止草率行事。

第三章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

第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逐级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岗位工作安全管理须定人、定位、定岗、定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人。

第十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须实行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严格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认识,强化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和需要夜间驻守值班人员应加强昼夜值班和日常巡查、警卫、守护。应建立详细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严禁脱岗,切实履行和承担起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每日检查巡查、每月检查、每季或重大节点检查、排查,建立检查台帐,做好每次检查记录,及时发现、排查、整改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严防发生政治案件(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等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要建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和预案,及时向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处理。要积极做好事故协查工作,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绝对安全。

第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铁门、铁窗、防护网、铁柜及保险柜、保险锁等以及安排专人值守)并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视频监控,防火、防盗报警装置及灭火器材等),建立起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第十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重点要害”部位的机要文件、科研、项目、资料、设施设备等物品擅自带离工作场所,不得利用要害部位资料、设备谋取私利和搞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要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建档备案工作,定期了解各部位情况,要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精密仪器、贵重设备用途、性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物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制度、部位薄弱环节及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备案。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要经常深入到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核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督促重点要害部位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重点要害单位(部位)应认真接受校“综治办”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督查并根据保卫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或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将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比,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安全工作,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