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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迁户须知

日期:2011年11月23日 作者: 来源:户政科  点击率:

一、 毕业生(应届和往届)迁移户口,需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份,到保卫处户证科就可办理。代办他人户口者,需持迁户人的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方可办理。

二、 毕业生在迁移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
(一)毕业生本人已领到户口迁移证者,但因迁户单位更换或变更,一年之内未去原单位落户的学生,本人需持我校招就处开具的户籍变更证明和原户口迁移证方可办理。

(二)毕业生本人已领到户口迁移证者,但与迁户单位在一年内已解聘未能落户者,根据本人意愿将户籍迁往原户籍所在地者,需持原单位的解聘合同、未落户证明及原迁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接收函和原迁移证即可办理。

(三)毕业生本人已领到户口迁移证,不慎丢失,未能落户。本人需补齐以下手续,方可去千峰派出所重新补办迁移证。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4)当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5)学院证明(6)户证科证明(7)去千峰派出申领补办登记表

三、 毕业生已领到户口迁移证者,需在一月之内办理落户手续,如发生以上第二类的三种情况未能落户者,需在一年内办理户籍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者,责任自负。